進口貨物參展申報管道《ATA展會進出口報關》,詳細講解如下:
一、ATA展會進出口報關需要提供的檔案:
1、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已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2、準確的貨物清單;
3、展位確認書
4、展會邀請函
5、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
二、辦理程式: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决定
1、申請人向首長地海關提出暫時進出境申請,海關受理(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交ATA單證冊即視為提出申請,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並遞交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資料);
2、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决定:
(1)對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準予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證,否則不予簽證;
(2)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準予同意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决定書》,否則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準予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申請人取得海關準予决定書後,即可辦理具體報關手續;
4、對於在境內舉辦展覽會的暫時進境展覽品的辦展人,應當向展覽會舉辦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准後,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一次性對該展覽會項下暫時進境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决定;
5、對於在境外舉辦展覽會的暫時出境展覽品的參展人,應當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准後,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對申請暫時出境的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决定;
6、進境巡展展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由首個首長地海關核准。 展品轉至下一個首長地海關後,由該首長地海關監管,憑首個首長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免於再次提出暫時進境申請。
(二)許可的延續
1、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長期限的,需經直屬海關準予。 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延長期屆滿應當複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2、申請延期時,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附件2)以及相關申請資料。
3、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資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 直屬海關於收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决定並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决定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準予決定書》。 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决定。
4、屬於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專案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首長地直屬海關於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隨附資料送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决定。
5、進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複運出境的,辦展人、參展人可向當時展出地首長海關或者原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 受理申請的海關根據首個首長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稽核,並辦理相關手續。
注意事項:
1.展會邀請函和展位確認書需要由展會主辦方提供,如無法提供神州秦人可幫客戶與展會方溝通。
2.ATA進出口報關在全國每個關區接單的海關關員並不多,所以通關效率上來說肯定是比不上一般貿易的,而已以這種管道申報暫時進出境是單單必查的,所以申報的貨物資訊一定要準確。
3.原則上,ATA展覽品暫時進出境貨物進口參展後需要退回國外,如果客戶參展完時或參展完後不想將貨物退回國外,這時需要向海關申報留購手續,港珠澳物流有豐富操作經驗。
詳情請諮詢:港珠澳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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